第二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需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项目。
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微型养老院可不必全部具备基本服务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在各级卫健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疗、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入住老人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富裕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基本要求》面向社区居家老人开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呼叫服务、健康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第三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第三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微型养老院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应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成本价格。
(二)在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压、健康知识讲座等方面设定公益服务项目,不收取服务对象费用。
(三)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立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具体收费标准在旗县区民政部门、发改部门的指导下,由微型养老院运营方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商确定。确定的收费标准在辖区政府网站公示。
(四)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入住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三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漏。
第三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微型养老院档案和服务档案。微型养老院档案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服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有条件的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实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一)评价主体为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价和旗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
(二)评价指标包含服务流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
(三)评价方法为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检查考核、服务信息和档案查询。
(四)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