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起居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
(一)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据微型养老院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位,原则上床位不少于10张,且每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起居室按相关要求最好配置独立的卫生间。
(二)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并宜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三)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健室、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
第十七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
(一)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适宜,有消毒、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配有各种厨房用具,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
(二)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
第十八条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
(一)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二)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护理站或总值班室。
第十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安装喷淋装置(局部应用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感报警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第二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第二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标准
第二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院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名(可兼职)。
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
第二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持有卫健部门、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养老护理员宜持有职业培训证书或等级鉴定证书;
(三)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二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尊老敬老,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三)着装规范,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
(四)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戴饰品符合行业要求;
(五)语言文明、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