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至今,社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执法工作面临很多新挑战新问题。行政处罚法亦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小修”,此次修改较之以前,可谓“大修”。具体包括: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电子技术监控设置地点应当公开、完善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法定情形、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深度、有力度、有温度的法律。深度,体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力度,体现在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温度,体现在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拒绝“为罚而罚”。无论哪个维度审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都有了长足进步。
“注意!在广东这些违法行为可免罚!”这是不久前在微信朋友圈刷屏的文章标题,说的是广东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轻微违法免罚”情形包括“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机件不全”等,“首次违法警告”情形包括“不按规定停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等。广东公安机关这些规定,正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违免罚”题中之义。对首次轻微违法者进行劝诫或批评教育,从而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不必上升到处罚的高度,体现了法律修订者的善意。
“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注民生难题,针对社会痛点,以问题为导向给出了立法回应。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公众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做出了全面规定,严把几道关——“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和“告知关”。可以相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上线”之后,类似情况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行政处罚中,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我辩护”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当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比如说,因交通违法被处罚,车主有权要求查看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有“温度”的体现。
无论“深度”“力度”,还是“温度”,背后都是“态度”——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让法律愿景化为法治实景,不仅需要立法机关审时度势地修订法律、完善法律,还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与此同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