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呼和浩特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型养老院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第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三)房产归属证明。
(四)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五)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六)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务室的,实行备案管理。
(七)在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备案
第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一)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运营。
(二)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三)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各旗县区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运营。
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
第八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二)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四)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六)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
第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
(二)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
第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享部分设施。
第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第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